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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獎章獎勵金實施要點 一、為激勵公務人員士氣,提振行政效率,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章、獎章、榮譽紀念章者,於退休或死亡時,發給獎勵金,特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本要點適用對象,以依公務人員退休、撫卹法律或銓敘部核備有案之單行退休、撫卹法規辦理退休、撫卹人員為限。 三、公務人員於退休或死亡時,其在職時領有勳章、獎章、榮譽紀念章者,由其退休或死亡前最後服務機關依附表(附件一)所列標準發給獎勵金。但領有之勳章、獎章、榮譽紀念章,可適用其他法令發給退休金、撫卹金、獎勵金等給與者,不適用本要點發給獎勵金。 附件一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 類 別 及 等 第 │獎勵金金額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中 山 勳 章 │ 六萬元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中 正 勳 章 │五萬四千元│ │勳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一等│三萬九千元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卿 雲 勳 章│ 二、三等│三萬六千元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四、五等│ 三萬元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六、七、八、九等│二萬四千元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一等│三萬九千元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章│ 景 星 勳 章│ 二、三等│三萬六千元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四、五等│ 三萬元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六、七、八、九等│二萬四千元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一等│一萬八百元│ │ │功 績 獎 章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及 │ 二等│八千七百元│ │獎│楷 模 獎 章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三等│七千八百元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一等│五千四百元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專 業 獎 章 │ 二等│四千五百元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三等│三千六百元│ │章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一等│一萬八百元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服 務 獎 章 │ 二等│七千二百元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三等│三千六百元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榮 譽 紀 念 章 │一萬八百元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一、抗戰勝利勳章比照六至九等景星勳章發給。│ │備│ 華胄榮譽獎章及抗戰勝利獎章均比照一等功│ │ │ 績獎章發給。 │ │ │二、獲有軍職勳獎章,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,│ │ │ 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,比照軍職人員│ │ │ 標準支給。 │ │ │三、公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,僅依其最│ │ │ 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,其較次等第之│ │註│ 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。 │ │ │四、榮譽紀念章,係指 總統依「政務軍事各機│ │ │ 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」所頒發者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四、公務人員領有勳章、獎章、榮譽紀念章者,於退休或死亡時,應由退休人員本人或其遺族填具獎勵金申請表一式三份(格式如附件二),並檢附勳章、獎章或榮譽紀念章證書,送經退休或死亡時之服務機關審核後覈實發給。如係退休再任或軍職轉任人員,對其再任或轉任前所領有之勳章、獎章、榮譽紀念章,應先函洽其前退休機關或國防部查證未曾發給退休金、退伍金或獎勵金,始得發給獎勵金。 附件二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申請表│ │(格式) │ │ 日期: 年 月 日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退休或│服務│ │退休或死│核定退休或撫卹│ │死亡人│ │職 稱│ │ │ │員姓名│機關│ │亡日期 │之機關及文號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所領有│ │ │ │ │ │勳章獎│核發│核發文號及證書編│獎 勵│合 計│ │章榮譽│ │ │金 金│ │ │紀念章│機關│號 │額 │金 額│ │名稱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┤ │審│ │ │ │一、本案經審核除所列 外,餘合於規定發給獎│ │核│ 勵金。 │ │ │ │ │情│二、准予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│ │ │ 元整。 │ │形│ │ ├─┴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機簽│ │人主│ │審簽│ │申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關 │ │事管│ │核 │ │ 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請 │ │ │首 │ │單簽│ │人 │ │ 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長章│ │位章│ │員章│ │人章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 註:一、退休人員由其本人提出申請;死亡人員由其遺族提出申請。 二、本申請表一式三份,二份存原服務機關,一份於審核後,併原附勳章、獎章或榮譽紀念章證書發還申請人。 五、各機關發給勳章、獎章、榮譽紀念章獎勵金所需經費,由各級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。 六、政務官、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領有勳章、狀章、榮譽紀念章者,得比照本要點辦理。 |